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招办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2-26浏览次数: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和五年一贯制大专在校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报到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要求,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并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超过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向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态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愿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校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手段,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在教育部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三年制专科(高职)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为3-5年;五年一贯制(含三二连读)专科(高职)阶段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在校修业年限为2-4年。因参军保留学籍、因创业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录取的系及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学生在入学一学期后,有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院适应专业学习者;

3.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4.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53+2专本贯通培养、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6.专业跨类别的不予受理;

7.无正当理由者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转系、专业的书面申请,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系、专业者,须附医院的证明;

2.学生所在系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拟转入系审核同意;

3.经拟转出入系双方同意,由转出系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

4.经学院批准转系、专业学生的相关手续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生效。转学手续要在三个月内完成,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或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要求或达到休学条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因生育休学须附医院证明,创业的需要提供本人的营业执照),经所在系同意,办理《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

2.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超过四年。因创业休学或因服兵役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它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3.经学校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休学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学生办结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得跟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否则所获成绩一律无效。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其人身安全等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负责。学生休学期间的相关费用计算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相关规定,持《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在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递交个人复学申请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办理《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3.在校生应征参军退役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向所在系递交个人复学申请书,经所在系同意,办理《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复学手续;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学校《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及部队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4.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

5.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7.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家长说服教育无效,且家长同意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学生向所在院系递交个人退学申请书,经所在系同意,办理《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报送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系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和家长或抚养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网站公告,视同送达。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相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得申请复学。

2.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将学生领回。

3.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给予学历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后所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毕业时间标识;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际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在内)退学的;在学校认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由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规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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